結婚彩禮的法律解釋,建議送彩禮之前來看看
近年來關于結婚彩禮的話題越來越受關注,結婚彩禮是大家很熟悉的事,一般男女雙方都會互相贈送對方彩禮。但是因為彩禮的問題,很多原本可以結婚的準新人結果無法走到一起。那么,結婚彩禮法律上的規定是什么呢?
結婚彩禮法律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特別指出,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此可見,彩禮的返還與否與兩個條件相關,
2、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有沒有共同生活,因此,可能出現下列四種情況:
(一)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三)雙方既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
(四)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
3、第一種情況,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支持返還彩禮的,除非滿足以下條件:
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應該注意的是首先導致“生活困難”的原因是給付方為了給付彩禮,婚前舉債、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又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其次,如何認定“生活困難”,需要根據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可參照當【2016農村彩禮新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4、第二種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屬于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5、第三種情況,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另根據2011年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內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是指雙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雙方既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才予以返還。不能簡單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為由退還彩禮,還應當考慮是否共同生活,如果共同生活過,則屬于第四種情況,應另行分析。
6、第四種情況,根據2011年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內容,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一般來說,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較大的,人民法院會傾向于返還彩禮。一般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所附條件當然就是結婚了,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或者已經育有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尤其對于講究習俗傳統的廣大農村地區來說,更應該注重遵守法律的規定,以免出現不愉快的事情,